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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


社團法人苗栗縣愛加倍社區關懷協會組織章程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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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法人苗栗縣愛加倍社區關懷協會組織章程
    97.04.17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苗栗縣愛加倍社區關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三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公益團體。
    本會在耶穌基督「愛鄰舍如同自己」的慈心感召下,啟發社會愛心,積極關注弱勢群體的福利,配合政府社會福利政策,聯結政府與社會各界之愛心資源,派遣志願服務人力,輸送有效率、高品質的服務到貧困、親職功能失調、新移民與身心障礙等弱勢家庭,以實際的行動表明上帝之慈愛,關懷弱勢人士身心靈全人之需要,支持其自立自強、互助合作、融入人群、創造未來,以營造一個幸福、安全、公義之社會。
    *  第  四  條:本會以苗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會址設於苗栗縣政府所轄行政區域內,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 任 務
    *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般婦幼福利服務:
    推廣家庭親職教育,提供家庭婚姻諮商輔導,宣導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以及兒童少年保護,推動婦女終身學習運動,協助組織婦女互助成長團體,推廣兒童少年之情緒管理與生命教育,提供婦幼休閒育樂活動,辦理兒童少年課後照顧輔導,辦理婦女職業訓練,協助婦女合作生產創業,推動貧困家庭社區共同購買組織,勸募資助特殊境遇婦女,發行社區婦幼刊物、影音等資訊,推動健康養生飲食觀念與身心保健技能運動,倡導社區環境保護與自然生態保育觀念,保存與創新地方文化,招募、組織、培訓婦女志工等。
    二、新移民福利服務:
    倡導認識新移民文化,尊重新移民自決權,辦理新移民中文學習與生活適應課程,關懷訪視新移民家庭,辦理家庭聯誼活動,提供子女課業輔導服務,倡導親職教育與衛生保健,轉介相關法律諮詢服務,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協助成立新移民互助團體,發行社區新移民刊物,招募、組織、培訓關懷志工,倡導政府修訂有關新移民權益之法令等。
    三、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倡導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社區化,辦理學齡前身心障礙兒童日間扥育與居家照顧服務,維護身心障礙者公平、安全之就學機會與環境,倡導身心障礙者就醫、就養、就學、就業權利,協助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就業輔導與就業轉銜等事宜,設立身心障礙庇護工場實習商店,辦理身心障礙者家庭支持服務,協助成立身心障礙者家長組織,開設身心障礙者身心成長課程,發行身心障礙刊物,招募、組織、培訓關懷志工,倡導政府修訂有關身心障礙權益之法令等。
    四、老人、失業者等社區弱勢群體之福利服務事項。
    *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
    第三章 會 員
    *  第  七  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基本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熱心於社會服務、關懷者。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法之各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者。
    三、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者,熱心於社會服務、關懷者。
    四、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者,熱心於社會服務、關懷者。
    五、以上各會員須經本會會員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於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正式會員。
    *  第  八  條:本會基本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贊助會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之權利。
    *  第  九  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十  條:本會會員若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常年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平日以理事會代行職權,以監事會為監督機構。
    *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通過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以無記名投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在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連選得連任,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會置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長在常務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產生。
    *  第十八條: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若副理事長未能代理,則由常務理事代理之。
    *  第十九條:理事長、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二 十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第二十二條: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二十三條:監事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第二十五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因應業務擴展,設置各種功能委員會、工作小組、各鄉鎮聯絡處或辦事處以及服務部門,其組織簡則與人事編制,由理事長提出,理事會通過後設置、聘用之,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依宗旨、任務與特定業務發展之需要,經理事會同意後,依法設立相關附屬事業機構或組織,其組織章程、收支預算以及人事制度等,由理事長提出,經理事會通過,並送請會員大會議決後設置、營運,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八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得列席理監事會議,另設幹事、相關工作人員以及附屬機構之負責人等,前述人選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上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之。工作人員之權責、晉用、發展、考核、薪資、保險、退休、福利等實施辦法,由理事會另訂定之。
    *  第二十九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免之,均為無給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 議
    *  第 三 十 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乙次,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之。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三十一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三十二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聯席會議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四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二百元、常年會費每年三百元。
    二、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常年費新台幣一千元。
    三、榮譽會員:每月捐助新台幣一千元(每年捐助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上或有其他特殊貢獻者。
    四、贊助會員:每月捐助新台幣一佰元(每年捐助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者。
    五、個人捐款。
    六、機關企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存款孳息。
    九、事業盈餘收益。
    十、其他收入。
    *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七條:本會收支帳目於會計年度終了後,由理事會編製報表,送監事會審核後,提會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三十八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責
    *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一般人民團體法令規定辦理。
    *  第 四 十 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97422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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